湖南省环境治理行业协会行业诚信自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环境治理行业经营行为,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会员单位诚信自律意识,防范行业失信风险,营造公平有序、守法经营的市场环境,提升协会公信力,依据国家、省关于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相关文件精神以及协会《章程》,结合我省环境治理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湖南省环境治理行业协会全体会员单位、会员从业人员以及协会自身内部管理。
第三条 诚信自律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协会推动、会员主体、行业监督的原则,建立守信激励、失信约束的行业自律机制。
第二章 协会自身诚信建设
第四条 协会坚持依法办会、诚信办会,严格按照章程开展各项活动;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会费收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经费规范管理,主动做好信息公开,自觉接受会员、社会及登记管理机关监督。
第五条 规范收费行为,杜绝乱收费、强制收费;各项培训、评审、标准研制、技术服务活动公开透明。
第六条 建立协会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准则,在职称评审、项目推荐、奖项评选、标准立项等工作中坚持公平公正,杜绝人情干预。
第三章 会员诚信自律行为规范
第七条 会员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诚信经营准则
1. 自觉遵守生态环保、安全生产、市场经营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环境治理工程、环保运维、检测监测、技术咨询等经营活动;
2. 杜绝虚假宣传、虚假业绩、低价恶性竞争、工程转包挂靠等违规失信行为;
3. 严格履行项目合同约定,保证环境治理项目施工质量、治理成效;
4. 如实报送行业调研、标准编制、奖项申报、评优评先等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5. 严守商业信誉,妥善处理客户纠纷,自觉维护环境治理行业整体形象;
6. 积极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合规处置废水、废气、固废,杜绝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章 会员信用档案管理
第八条 协会建立会员诚信档案,记录会员守信、履约、获奖、行业表彰、投诉、失信线索、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 诚信档案信息来源:会员自主申报、政府部门公示信息、群众投诉举报、行业检查、媒体公开信息等。诚信档案实行动态更新管理。
第五章 守信激励措施
第十条 对诚信经营、无不良记录、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行业口碑良好的会员单位,协会可给予以下激励:
1. 在行业交流、项目推介、标准参编、科技奖评选、评优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
2. 通过协会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宣传诚信典型;
3. 优先推荐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业示范项目。
第六章 失信惩戒管理
第十一条 会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经协会核查属实,可视情节轻重采取提醒约谈、书面警示、内部通报、行业公开谴责、暂停部分会员服务、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涉嫌违法的,报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失信情形:
(1)申报材料弄虚作假;
(2)恶意低价竞争,扰乱行业市场秩序;
(3)被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4)严重违约、造成重大负面行业影响;
(5)其他严重违背行业诚信自律的行为。
第七章 投诉监督与实施保障
第十二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诚信自律制度日常执行,受理行业失信投诉,建立投诉登记、核查、反馈闭环台账。
第十三条 定期开展诚信宣传教育,组织会员签署诚信承诺书,开展行业诚信主题活动。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湖南省环境治理行业协会
2024年 5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