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湖南省民政厅 时间:2022-05-30 09:38 大 中 小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乡村振兴局
关于印发《湖南省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参与
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民发〔2022〕24号
各市州民政局、乡村振兴局:
现将《湖南省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乡村振兴局
2022年5月30日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全局性、历史性任务,是新时代“三农”工作总抓手。根据《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11号)、《国家乡村振兴局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助力乡村振兴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乡振发〔202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推动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积极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响应中央号召、扛起使命担当,立足自身宗旨和业务范围,投身乡村振兴战略的伟大实践,不断提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能力。
二、总体要求
按照“四个不摘”要求,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依法推进、社会协同”原则,聚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多措并举引导社会组织在防返贫监测帮扶、促进脱贫人口生产就业、强化技能培训、推动产业发展、加强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参与乡村建设和乡村治理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助力乡村实现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社会组织统一步调、共同参与、相互配合的工作格局。
三、重点任务
(一)深入开展社会组织助力乡村振兴专项行动
1.实施“结对帮扶助振兴”专项行动。各级民政部门会同乡村振兴部门,综合考虑社会组织帮扶意愿和自身优势,结合乡村发展需求,组织引导社会组织重点与脱贫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示范创建村开展结对帮扶。省级层面组织社会组织开展相关活动时,重点向15个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倾斜。
2.实施“公益品牌助振兴”专项活动。各级民政部门会同乡村振兴部门,引导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依据章程、业务范围和自身专长优势,开展专业化、差异化、个性化特色活动,聚焦产业、就业、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完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培育文明乡风、“三留守”人员等特殊人员关爱等内容,启动一批社会组织帮扶合作重点项目,打造一批社会组织助力乡村振兴服务的特色品牌,推广一批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和对口帮扶的典型案例,在全省范围内形成示范带动效应。
3.实施“消费帮扶助振兴”专项行动。各级民政部门会同乡村振兴部门,广泛动员社会组织及其会员积极参与消费帮扶,采取“以购代捐”“以买代帮”等方式采购脱贫地区农产品,为农村电商经营提供各种专业服务,组织参加农博会、农贸会、展销会等活动,促进农产品销售。
4.实施“四小建设助振兴”专项行动。各级民政部门会同乡村振兴部门,组织全省各级社会组织,按照“小切口、大作为”的思路,开展“宝贝小屋、阅读小屋、直播小屋、医生小屋”等“四小建设助振兴”专项行动,推动乡村文化、产业、健康等事业发展。
(二)做好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项目供需对接
1.建立需求项目数据。各级民政部门和乡村振兴部门要加大力度,建设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项目库,推动帮扶工作靶向化、精准化、智能化发展。要坚持需求导向,加强摸底筛选,提供便于社会组织参与、聚焦困难群众关切、“输血”与“造血”相结合的需求项目数据。
2.建立供给项目数据。各级民政部门和乡村振兴部门通过加大宣传动员、举办展览展示、组织公益创投大赛、开展实地考察等方式,组织本级社会组织提出项目方案,建立健全便于需求方“点单”、便于社会组织“接单”的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供给项目数据。
3.有效推动供需对接。各级民政部门和乡村振兴部门要统筹本地项目数据建设和共享推送工作,并通过组织项目对接会、公益博览会、现场考察调研、慈善展览会等形式,促成社会组织资源供给与帮扶需求精准对接,提高供需对接成功率。
(三)持续优化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支持体系
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乡村振兴部门推动“五社联动”,创新社会组织与社区、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联动机制。要注重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动员枢纽型社会组织通过强化业务培训、引导参加相关职业资格考试等措施,着力培养一批项目意识强、专业水平高、热心乡村振兴事业的基层社会组织领军人才,确保帮扶项目用得上、留得住、出成效。要坚持系统谋划,推动不同层级、不同类型、不同领域的社会组织精准发力、协调配合,在帮扶行动中实现信息共享、资源互动、功能互补。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支持服务乡村振兴的社会组织发展,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在社会组织中设立乡村振兴专项基金。
(四)大力培育发展服务乡村振兴的社会组织
支持以服务乡村振兴为宗旨的社会组织依法登记,发挥社会组织在产业振兴、科技助农、文化体育、环保生态、卫生健康、社会治理、民生保障方面的积极作用。大力培育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农村社会组织,支持农村地区基层社工站及志愿服务站建设。支持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依法领办创办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体系建设。注重在村(社区)干部、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乡贤和返乡创业农民工中,培育一批社会组织乡村振兴人才。通过出台社会组织服务乡村振兴人才激励计划、业务培训计划等措施,培养一批项目意识强、专业水平高、热心乡村振兴事业的基层社会组织领军人才。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和乡村振兴部门要加强统筹谋划,制定社会组织助力乡村振兴工作方案。要建立协同机制,通过召开工作推进会议,集中研究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方法途径,共同解决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遇到的实际问题。县级乡村振兴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协调做好社会组织与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示范创建村结对工作,衔接做好社会组织助力乡村振兴相关工作。
(二)加大宣传引导。各级民政部门和乡村振兴部门要大力表彰在乡村振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采取表扬通报、典型选树、案例宣传等方式,提高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积极性。通过举行经验交流会,讲好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故事,发挥好典型示范作用,营造浓厚社会氛围。
(三)强化结果运用。各级民政部门和乡村振兴部门要搭建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专项行动统计平台,建立反映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专项行动的评估评价体系。民政部门要在社会组织等级评估、评优评先等工作中增设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指标,加大分值比重,通过政策引导和激励,激发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活力。
(四)定期报送情况。市级民政部门会同乡村振兴部门于每年6月初、12月初向省民政厅、省乡村振兴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遇到的困难问题和好的经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