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环境治理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奖励章程
湖南省环境治理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励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和发挥环境治理行业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奖励在环境治理领域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推动行业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升湖南省环境治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湘科发〔2025〕9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行业实际,由湖南省环境治理行业协会特设立面向全省的湖南省环境治理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为做好湖南省环境治理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湖南省环境治理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针对在环境治理相关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成果转化与推广、工程应用与创新、标准制定与实施、科学普及与传播等方面取得优秀成果或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所授予的荣誉和奖励。
第三条 湖南省环境治理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坚持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审导向,实行同行评议,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湖南省环境治理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每年奖励一次,协会设立专项工作经费,不对外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湖南省环境治理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是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促进环境治理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表彰。获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由湖南省环境治理行业协会有关领导和行业专家组成湖南省环境治理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湖南省环境治理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重大事项决策、宏观管理和工作指导。
第七条 设立湖南省环境治理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 ”),设在湖南省环境治理行业协会秘书处,作为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行业科技奖的日常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 设立湖南省环境治理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 ”),负责湖南省环境治理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励评审过程中的监督。
第三章 奖励设置与等级
第九条 湖南省环境治理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根据行业发展需要设立以下类别:
(一) 湖南省环境治理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环境治理技术、工艺、装备、材料、系统集成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创新及推广应用过程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环境效益的科技成果的单位和个人;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器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要技术发明,具备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并取得良好应用效果的单位和个人;授予在环境治理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团体标准的制修订与推广应用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二) 湖南省环境治理优秀科技工作者奖(人物奖):授予在环境治理领域从事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或标准的制修订与推广应用等工作,对行业科技进步或产业发展做出贡献,具有良好科学道德和个人品德的科技工作者。
第十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原则上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对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技成果,经奖励委员会审定,可以授予特等奖。优秀科技工作者奖为不分等级的专项奖项。
第十一条 湖南省环境治理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各等级奖励的授奖数量根据当年度申报项目的数量和质量,由奖励委员会研究确定,原则上宁缺毋滥,获奖项目数量不超过有效申报数量的30%,其中特等奖、一等奖不超过获奖总数的20%,授奖实行总量控制,授奖总数不超过70项。
第四章 申报条件与评审标准
第十二条 申报湖南省环境治理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申报单位为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从事环境治理相关活动的合法机构,申报个人应为在湖南省内全职工作满1年(申报当年12月31日前)、从事环境治理相关工作的科技工作者,第一完成人应为全职在湘工作的个人。
(二)申报项目(成果)以解决湖南省社会经济发展中面临的环境治理问题和推动我省环境治理产业高质量发展为核心。申报项目(成果)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采用的工艺方法、核心或关键技术具有原创性或集成创新性;核心或关键技术知识产权权属清晰,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
(三) 申报项目(成果)已完成技术应用,经过不少于1年的实践验证,具备先进性、适用性和成熟度,具有显著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在将来的生态环境治理具有较大的市场应用前景。
(四)列入政府科技计划的研发项目通过验收或单位自主研发的项目通过第三方科技评价或鉴定。
(五) 同一技术内容或同一完成人,在同一年度内不得重复申报不同类别的行业科技奖。
(六) 已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不得申报;已获得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的同类奖项且无重大新进展的,原则上不再申报;连续两次参加评审未获奖的,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三条 评审标准主要围绕项目的技术创新程度、技术经济指标的先进程度、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推广应用程度和已获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环境效益,以及对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的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一) 特等奖作为本行业科学技术领域的最高荣誉,仅授予在核心技术上实现重大突破、行业引领作用显著、综合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突出,且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及以上标准的项目。该类项目解决了湖南省生态环境治理细分领域的突出技术难题,有力地支撑了污染防治工作。
(二) 一等奖授予在环境治理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且已得到广泛应用,取得重大环境效益,对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和作用的项目。
(三) 二等奖授予在环境治理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较大范围应用,取得显著的环境效益,对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和作用的项目。
(四) 三等奖授予在环境治理技术上有创新,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较大环境效益,对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用大的项目。
第十四条 湖南省环境治理优秀科技工作者奖(人物奖)的评审标准,重点考察个人的学术贡献、技术成就、行业影响力以及对行业发展的实际推动作用,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在环境治理领域科学技术研究和工程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具备优良的学术道德与学风,没有学术不端行为;
(二) 侧重技术转化与工程实效;取得重要科研成果,或在先进技术推广应用、重大工程项目实践、产品研发中做出贡献;
(三) 长期从事环境治理科学技术研究与推广应用工作,在解决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问题、企业重大技术创新难题、区域发展重大科技问题、产业化推广应用,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模式机制创新,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积极参加科学技术普及和学术交流活动;
(四) 在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环境治理科学技术奖的申报人。
(五) 候选人申报年12月31日前年龄在65周岁及以下。
(六)个人奖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申报:
1.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
2.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3. 完成人和完成单位被依法列为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对象且处于联合惩戒期的。
4.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政务处分并处于影响期的。
5. 其他依法被禁止参与科学技术奖励活动或者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6. 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移出、处分解除或者处罚执行完毕,按规定恢复参与科学技术奖励活动资格的,被提名时应当按要求提交有关情况说明。
第五章 评审组织
第十五条 奖励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5人、委员若干人,总人数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合理确定。主任委员由协会执行会长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 审定行业科技奖评审结果;
(二) 对拟授奖项目和候选人公示后提出的异议及其调查处理意见作出最终裁决;
(三) 对行业科技奖的推荐、申报、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四) 制定、修订行业科技奖评审规则及相关配套文件;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从协会科学技术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产生,设主任委员1名,报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具备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本领域技术发展动态,无科研不端或失信惩戒记录。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湖南省环境治理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审;
(二) 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 对湖南省环境治理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 对完善奖励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十七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评审组和人物奖初评委员会。
(一) 各专业评审组成员不少于3人,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成员从科学技术专家库中随机抽选,报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
(二) 人物奖初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若干人,成员由单位会员推荐或行业专家联名推荐,报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
(三) 专家评审环节的外省专家不少于20%,邀请专家和评审过程严格保密。建议邀请行业主管部门派员现场监督。
第十八条 监督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委员2—4人,由各会员单位自由推荐,报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其主要职责是:
(一) 对湖南省环境治理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形式审查、预审、初评、评审、审定的评审全过程开展公平公正性监督;
(二) 对完善奖励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六章 推荐与申报程序
第十九条 湖南省环境治理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励实行申报制与推荐制相结合。申报单位或个人可自主申报,也可由协会专业委员会、地方相关行业协会、两位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联名推荐。
第二十条 申报程序:
(一) 发布通知:奖励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要求、截止时间、材料规范等。
(二) 提交材料:申报单位或个人须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并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证明材料,报送至奖励办公室。
(三) 形式审查:奖励办公室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报者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获奖项目的授奖单位数和授奖人数实行限额。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30人,单位不超过15个;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2人,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9人,单位不超过5个;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5个。提名湖南省环境治理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提名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优秀科技工作者奖项每年授奖原则上不超过20名。
第七章 评审
第二十二条 湖南省环境治理行业协会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专家预审、专业评审组初评、评审委员会评审、奖励委员会审定的评审程序;湖南省环境治理行业协会科学技术人物奖实行初评委员会初评、评审委员会评审、奖励委员会审定的评审程序。有关评审规则由奖励办公室制定,报奖励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 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协调异议处理并负责组织评审。
奖励办公室将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项目材料提交专家预审,并将预审意见提交专业评审组。
专业评审组采取会议形式,以定量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产生初评结果。
人物奖初评委员会采取会议形式,对候选人的推荐书全面审查,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产生初评结果。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以会议形式对专业评审组和初评委员会提交的初评结果进行评审。以定量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评审委员会有权改变专业评审组和初评委员会的初评结果。
必要时,奖励办公室可在奖励委员会会议前组织专家对推荐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并将有关意见提交奖励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奖励委员会以会议形式对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奖励委员会有权改变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奖励委员会成员如果对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结果有异议,可提出复议申请。奖励委员会会议到会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复议,即可以对有异议的事项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审定结果。
第二十六条 湖南省环境治理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 奖励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组、人物奖初评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方为有效。
(二) 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人物奖的评审或评定应由到会专家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科技进步二、三等奖评审或评定应由到会专家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 湖南省环境治理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推荐项目完成人和候选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或专家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与被推荐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委员或专家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参与预审、初评、评审、审定工作的委员、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推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八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 湖南省环境治理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其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形式审查通过项目、拟获奖项目和拟获奖候选人信息在湖南省环境治理行业协会网站或指定平台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授奖项目(包括完成单位、完成人)和拟获奖候选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奖励办公室书面署名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逾期、无正当理由或匿名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奖励办公室及推荐单位工作人员, 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认需要公开的,应事先征得异议者的同意。
第三十一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推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或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推荐项目的完成单位、完成人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候选人对评审等级或评审结果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二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处理,有关推荐单位协助。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书面报送奖励办公室。必要时,奖励办公室可组织专家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涉及跨单位的异议处理, 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协助。
第三十三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应推诿和延误。推荐项目的完成单位、完成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三十四条 奖励办公室向监督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监督委员会监督审议之后,给出审定意见,提请奖励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涉及异议的各方。
奖励委员会对异议处理作出的相关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九章 授奖
第三十五条 湖南省环境治理行业协会向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和奖牌,并可酌情给予奖金或同等价值物资。奖金或同等价值物资设置如下:
(一) 科学技术进步奖
特等奖:2000元/项
一等奖:1000元/项
二等奖:800元/项
三等奖:500元/项
(二) 优秀科技工作者奖(人物奖):500元/人
第三十六条 湖南省环境治理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获奖证书加盖“湖南省环境治理行业协会”和“湖南省环境治理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印章。
第十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协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接受会员单位、科技工作者及社会的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
第三十八条 对剽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奖励委员会核实后,报协会批准撤销其奖励,收回证书、奖牌(奖杯)和奖金,并予以公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三十九条 参与评审活动的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的,由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奖励办公室择优推荐获奖项目申报湖南省科学技术奖或更高层次奖项。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湖南省环境治理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环境治理行业协会
2026年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