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0731-84476408 欢迎访问湖南省环境治理行业协会官方网站!
信息公开

《湖南省环境治理行业协会章程》公示

发布时间:2024-11-08 15:02:17
湖南省环境治理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全称为:湖南省环境治理行业协会。(英文名称:Hunan Assoc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ontrol Industry,英文缩写:HAEPCI)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协会是全省性的研究、宣传、交流和促进环境治理行业建立的社会团体,是由从事环境治理的研发、生产、销售、检测、咨询、洁净工程、污染治理服务及其他相关的企事业单位、高校和科研院所等自愿结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专业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的优势和作为中介组织的作用,协助政府从事行业管理,以服务行业、行业自律、行业协调为基本职能,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行业协会整体素质,维护社会道德风尚,推动环境治理行业发展,加强环境污染的防治、保护和改善环境,为造福人类做出贡献。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木莲路16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为省内从事环境治理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提供服务,凝聚行业力量、发挥群体优势;
(二)积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服务业的方针、政策,规范环境治理行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搞好行业自律;
(三)开展定期环境治理产业的调查和理论研究,建立湖南省环境治理行业信息网络系统;定期收集行业数据,并适时发布相关报告;为本行业提供科研合作、申报与交流平台;
(四)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定有关标准的建议;参与制订、修订本行业有关标准;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按法律、法规的授权或者政府及部门委托参与公信证明和行检、行评工作;严格遵守环境治理行业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方针并积累经验为进一步完善环境治理行业的法律、法规提供建设性方案。受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委托或根据行业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等,承办与本行业相关的工作;
(五)组织环境治理行业相关专业的培训,参与考核、行业交流活动,提高全行业从业人员素质;
(六)充分发挥行业代言人的作用,代表行业争取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会员协商对话,向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行业情况与行业信息。组织行业发展公益事业,参与和发展有利于提高本行业社会地位的各种有益的社会活动;
(七)帮助会员及相关单位开拓新的经营领域和流通渠道,举办有关博览会、展览会,协助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服务理念、经营管理方法和资金。促进本省环境治理企业的现代化,实行现代企业制度;
(八)做好会员间、会员与专家学者、会员与各部门、各地区间的协调服务工作;
(九)为会员提供有关法律、信息等咨询、培训和市场调查研究等各项服务;
(十)代表行业参加国内外活动,组织参观考察,开展对外交流合作,组织经验交流,帮助会员单位寻找合作伙伴,为会员单位发展牵线搭桥;
(十一)开办非营利性的实业。编辑出版本行业会刊,开办行业网站,举办信息交流展览、会议。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依法成立,承认本协会章程,且具备本章程规定的相应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经申请均可以成为本协会的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审查核实申请人资格;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五)有权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服从行规行约,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常务机构是理事会和支部委员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决定会费标准;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挂靠在协会的党员参与协会党员大会,履行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与义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一次(年会),协会换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名誉会长、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名誉会长、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名誉会长、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直接登记的除外)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名誉会长、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一届5年,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名誉会长、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届数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直接登记的除外)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执行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直接登记的除外)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执行会长兼任支部(或总支)书记,主持协会工作与党务工作。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经1/3以上理事(常务理事)提议,也可以召开理事(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如果是党员则自然为支部成员兼党务秘书,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协会日常党务和管理好协会的挂靠党员;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国家相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和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湖南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湖南省民政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湖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组织机构(包括二级机构)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设定,逐步设立与完善,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即有效;
第四十七条 协会支部工作参照上级党组织文件(会议精神)和协会章程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4年9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湖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湖南省环境治理行业协会(免章)

2024年9月25日